医院出具伤病关联等诊疗证明就一定能认定工伤吗
案情回放赵某系某企业职工.2018年12月初,赵某感觉腰痛到医院就诊,主诉其两个月前在单位搬东西时腰部负重过重,经检查确认其患有轻型腰椎间盘突出症,赵某随后在当地F医院进行门诊治疗.2019年1月14日,赵某突发疾病致半身不遂,随后到当地F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在F医院工作的赵某妻子持有F医院出具的”赵某在上班期间因负重搬动物品引发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间盘突出与半身不遂存在因果关系”的诊疗证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当地工伤保险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根据F医院出具的”相关诊疗证明”,做出赵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和患有半身不遂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2020-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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