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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发病诊断为内源性精神病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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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陈某原系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陈某在出差过程中出现精神症状疾病,回到单位后请休病假,并到当地医科大学附属精神病医院就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认为,陈某患有重度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症等症状.2011年6月,陈某所在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与江某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7月5日,陈某之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陈某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压力大导致失眠,并最终导致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症.2011年7月14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告知书,认为陈某之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以及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陈某患病不属于工伤.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邮寄方式送达了上述决定书.陈某之父不服,于2011年8月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0月,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陈某不属于工伤的行政复议.陈某之父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8-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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