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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46/j.issn.1674-3830.2017.12.016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的实践与思考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支付的及时、有效,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及导致工伤的第三人不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及时救助.但由于先行支付制度本身及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在实践中给工伤保险行政机关及工伤保险基金带来压力和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实践和操作过程中难以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本文以苏州市为例,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追偿

F840.684;C913.7(保险)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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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

1674-3830

11-5708/R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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