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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46/j.issn.1674-3830.2017.6.013

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

引用
新业态从业人员是我国新兴的一种就业形态,也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就业形式,对于这一类职业人群,应当给予工伤保障的制度安排,以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权益.但现阶段,不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建议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重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伤残和工亡的保障问题.这样做,可使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有制度性安排,保障其工伤保障权益;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率,减轻其缴费负担;可以规避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难、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

F840.684;C913.7(保险)

2017-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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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830

11-5708/R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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