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调整应符合决策程序的民主性
单纯将调整报销比例作为调整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条确定了"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考虑到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情况,国务院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基本医保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的调整办法交由统筹地区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自行确定,这应当归属于政策自由裁量的空间.
待遇水平、决策程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自由裁量、以收定支、医疗消费、医保、现行法律、水平差距、起付标准、地区政府、报销比例、保险水平、国务院、当归属、保险法、政策、空间
F84;R1
2017-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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