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主办“大病医疗保险”路径可期
2012年,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制度实施一年来,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大都亏损重重,这使我们不得不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到“大病医疗保险”中的可行性提出疑问。必须明确的是,“保基本”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之一,这里的“基本”应有两层含义:一是为需要的人群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二是使参保人群均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这就是说“,大病医疗保险”作为避免参保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有之义,不应该甩给商业保险公司,而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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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C91
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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