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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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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不足采信的情况,如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证明,或虽有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为了增强可操作性,统一理解和适用,公平合理的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工伤认定、职工、理解和适用、证据不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人力资源、可操作性、工作原因、边界条件、保险权益、职业病、劳动者、证明、增强、实践、权利

R64;R18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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