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模式和补偿条件决定了大病保险的性质
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的核心职责是要解决少数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从广义上讲,应是一个多层次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的保障体系,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以及包含重大疾病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都可以作为重特大疾病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而目前按照国务院六部委文件要求,陆续出台方案并开始进行实践探索的“大病保险”,其保障对象主体界定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居民,其融资主体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这就决定现阶段的大病保险只能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保障功能的延伸,而不是完全独立的一项新制度。
融资模式、补偿条件、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体系、灾难性卫生支出、特大、主体界定、医疗救助、实践探索、融资主体、经济困难、多层次化、城乡、部委文件、补充保险、保障制度、保障功能、保障对象
R19;F53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