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830.2013.3.17
论建立统一的健康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功能是促进健康领域的社会平等.为此,中国保险法必须顾及相关的社会政策,必须与社会保险法融通、对接与互补,以便更好地尊重、实现和保护健康权.把保险法原理与社会(立)法原理融合起来,将保险法之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等,与社会(立)法之普遍保障、国家保障等基础法律制度,通过创新性构思巧妙地结合起来,对中国保险法进行深刻的社会化改造,逐步建立统一的健康保险法律制度,为健康权的尊重、实现和保护提供一种融民商事、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为一体的法律组合方案,可代表中国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保险法、社会化改革、健康保险法、新医改
F840.684;C913.7(保险)
2013-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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