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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830.2012.08.023

工伤认定「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

引用
郝某,某市成衣公司职工,2008年4月9日参加工作,工作岗位为缝纫工,公司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1月6日17时许(时间由交警部门认定),郝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某省道138Km+375M处发生交通事故,被一机动车撞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查结论认定郝某不负有责任.2009年3月17日,郝某之父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对郝某工亡认定的申请,称郝某在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死且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要求对郝某之死进行工亡认定.

工伤认定、举证、交通事故责任、事实劳动关系、机动车、行政部门、社会保险、骑自行车、劳动合同、交警、公司职工、工作岗位、工伤保险、缝纫工、医院、死亡、省道、抢救、签订、加工

DF7;DF3

201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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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830

11-5708/R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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