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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830.2011.12.012

社会医保机构不应举办意外伤害保险

引用
《探索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天津的经验和启示》(以下简称《探索》)探讨在我国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为"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集体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此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章并认为天津的经验可以在全国推广.笔者认为,有必要大力发展意外伤害保险,甚至可以考虑建立某种形式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但由医保机构举办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这一做法和观点值得商榷.

社会医疗、医保、保险机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经验和启示、投保人、天津、参保人员、必要性、形式、文章、集体、观点

F84;F8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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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

1674-3830

11-5708/R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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