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美以四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架比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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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830.2011.05.028

德日美以四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架比较(上)

引用
@@ 目前,在发达国家中,根据实施主体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政府作为管理主体,采用强制保险方式,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美国为代表.此外,还可将上述两类相结合实施,以以色列为代表.

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自愿保险、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社会保险、强制保险、经营主体、管理主体、范畴、发达国家、以色列、日本、美国、德国

F8 ;D9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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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

1674-3830

11-5708/R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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