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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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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职工、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工、基金会、保险费、组织、境内、参加

D92;TP3

201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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