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830.2010.08.008
药品准入谈判亟需制度规范
目前,关于医保与医药谈判的性质说法不一,有的认为谈判签定的协议是市场经济下强制性的不完全商务合同;有的认为谈判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有的认为经办机构与药企、药商双方的地位并非完全平等,谈判所签的协议是行政合同的一种形式.药品准入谈判是医保与医药谈判的内容之一,谈判的合同协议应当属于哪一种合同形式也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论证,以便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规范,健全谈判机制.
药品政策、准入谈判、谈判原则、法律适用
F840.684;C913.7(保险)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