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本刊讯为使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有章可循,卫生部日前出台《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16条。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概念界定、服务内容以及如何开展服务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强调,网上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允许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而且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医院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且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办法》还规定,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为加强管理,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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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R62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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