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351.2012.03.005
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各国地方立法的范围都排除了中央立法、中央执行,以及中央立法、中央和地方共同执行的事务,但在有些领域却不甚统一,有的由中央定原则、地方定细则,有的由中央和地方共有。地方立法通常表现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还有"可中央立法、可地方立法"的模糊地带。在地方立法的类型中,执行性立法是大国不可缺少的,特殊性地方立法是所有国家对个别问题进行调整的手段,普通地方立法往往与一国的民主进程有关。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总趋势应是"放"而不是"收"。
地方、中央、立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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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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