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的会计处理建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而财会[2016]22号在制定的时候未曾预料增值税也会有加计扣除,对此并未做规范.本文结合最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做出会计处理建议,以望能够给会计人员的实务核算提供指导意见.
增值税加计抵扣税额、会计、处理建议
2019-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