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480.2009.10.022
新准则下利润表的质疑
@@ 一、准则中有关利润表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规定:(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从本准则利润表的项目来看,我国选择的是费用功能法.
新准则、利润表、财务报表、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费用功能法、性质
F23;F8
2010-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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