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480.2005.10.017
资产减值准备的涉税处理
@@ <企业会计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常见的减值准备有: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八项.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简称<税前扣除办法>)指出:”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准备基金、扣除办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谨慎性原则、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委托贷款、投资风险、税收法规、坏账准备、当期损益、可提取
F8(财政、金融)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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