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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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480.2004.09.020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处理

引用
@@ 一、破产前欠税的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金,法院或清算组应认真核对和确认.申报欠税时应注意:

破产企业、破产清算、人民共和国、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清算组、欠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税务机关、债权人、纳税人、通知、税金、核对、产前

F27;D92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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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480

11-3064/F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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