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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480.2003.05.023

代收费用应计缴增值税

引用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许多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千方百计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如汽车、摩托车销售中的代办牌照,房产销售中的代办煤气、暖气开户等.有些企业为有关部门代收相关费用,如供电部门代收的各种基金、附加费等.在缴税时,不少企业认为这些代收费用形不成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相关费用、销售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市场竞争、客户、供电部门、代办、增值税、销售额、摩托车、附加费、汽车、牌照、暖气、煤气、开户、基金、服务、房产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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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480

11-3064/F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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