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480.2003.04.021
免、抵、退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抵退税、业务、进出口货物、退税办法、生产企业、企业代理、管理办法、增值税、财政部、外贸、通知、税务、国家、财税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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