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5/j.issn.1006-0863.2018.11.20
论我国区域合作组织机制的革新——以德国目的团体公法人为借鉴
要解决跨界公共问题,应当加强区域合作组织机制建设.对此,作为德国区域合作最重要组织机制的目的团体公法人可被借鉴,其组建模式、结构模式、行为模式与经费模式等制度设计应当被系统考察.以德国目的团体公法人为参照,设立目的型事业单位,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区域合作治理中所面临的组织机制匮乏困境.目前应当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尝试对目的型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体制的革新.改革的目标是增强我国区域合作组织机制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区域合作、组织机制、目的团体公法人、目的型事业单位
D035(国家理论)
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研究”18YJC820076
2018-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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