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2/j.issn.1006-0863.2018.07.21
欧盟实践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合规补贴网络基础设施的启示
基于网络民用基础设施和接入服务的不同经济属性,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时,可鼓励网络接入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仅将补贴限于网络民用基础设施和接入服务的市场失灵领域.为防范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采取反补贴措施,我国可创设“二元化”的补贴模式:在网络民用基础设施领域,分别在使用者和管理者层面,根据公开使用原则和竞争性招投标原则,将网络民用基础设施界定为“一般基础设施”;在网络接入服务的市场失灵领域,通过将补贴额度限制在其他企业转位成本的基础上,构建不具有地区专向性的补贴机制.
“一带一路”、网络基础设施、补贴
D035(国家理论)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WTO补贴规则与中国产业补贴政策的变革研究”12BFX139;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一带一路’战略下广州市对外投资基础设施的反补贴风险与对策研究”2018GZYB88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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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