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2/j.issn.1006-0863.2016.03.17
老路还是新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路径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立法必须逾越的一道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立法应当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展开:要么遵循老路,由《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明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细化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要么在老路上新辟岔路,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立法路径
D625(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美国法上作为征收理由的公用判断标准"14SFB2009;2015 年度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长基金·创新团队"项目207201510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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