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2/j.issn.1006-0863.2015.08.1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免予提供理由评析:基于上海的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七年来,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产生了信息不存在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一系列免予提供理由.从上海的实践来看,这些免予提供理由得以频繁适用,从而影响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标的实现和政务诚信建设.行政机关有必要通过综合运用各种便民措施,在依法前提下合理适用各种免予提供理由.
信息公开、免予提供理由、信息不存在、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D922.1(中国法律)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信息流通视野下的信息法研究”12PJC0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信息法重点学科项目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