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是建立在政府公开信息为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它从反向界定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例外"的实质是协调公民知情权与其它重要法益之间的冲突,旨在有效地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例外"通常包括国家秘密、行政需要、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特别救济是保障公民合法信息公开申请遭到拒绝的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知情权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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