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2/j.issn.1006-0863.2004.04.031
国务院政策法规简讯
@@ △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有十三处修改.它们分别是: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五、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三是,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十一、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在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国务院、政策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有财产保护、国家主席、土地征用制度、紧急状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义勇军进行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保障制度、合法私有财产、特别行政区、重要思想、指导地位、职权、政治文明、征收
D92;D62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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