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734.2021.16.001
美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分析美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与专利链接制度的关系,研究第271(e)(2)款"拟制侵权"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美国法院对是否以提出第Ⅳ段专利无效或不侵权声明作为立案要件,是否将侵权客体扩展至在后授权专利等问题的分歧和法律推理,并在理解美国早期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价值和我国医药改革发展政策、医药领域立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纠纷解决机制的较优路径,即以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之诉解决仿制药企与原研药企间的专利纠纷,并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行政异议机会.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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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药事组织)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驱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职务发明制度研究;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一般资助项目
2021-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41-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