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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方式”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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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给药方式”是否对化合物的制药用途产生限定作用这一当前专利审查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认为对于仅涉及药物使用方法的特征,如果这些特征与制药方法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则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不具有限定作用.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中,给药方式只是医生针对患者选择服用特定药物的行为,与所制备的药物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其不能在制药过程中予以完全体现,因此,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给药方式”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给药方式、权利要求、限定

25

R95(药事组织)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0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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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062

32-1199/R

25

201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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