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担保司法解释中质押担保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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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担保司法解释中质押担保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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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有利影响的新规定,既反映在担保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中,也反映在担保司法解释的"担保物权"中,还反映在担保司法解释的"非典型担保"中.这些新规定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笔者在《浅谈担保司法解释中保证担保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刊发于《中国信用卡》2021年第3期)中对担保司法解释第八条"界定无须公司(机构)内部决议的例外情况,有利于银行简化审查要素并提高放贷效率"、第十条"破解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保证担保的难题,有利于拓宽一人公司股东贷款担保的选择空间"及"完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银行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清偿贷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利于银行及时实现债权"的论述,以及在《浅谈担保司法解释中抵押担保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刊发于《中国信用卡》2021年第4期)中对担保司法解释第六条"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单位用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有利于银行向这些单位发放融资"、第十六条"赋予借新还旧时债权人可享有旧贷担保物权的原登记顺位权利,有利于银行转化已到期或者将要到期贷款"、第三十八条"明确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后不影响债权人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有利于银行向受让人行使担保权利"、第四十五条"优化担保物权人依照相关约定或者规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规则,有利于银行准确判断并实现担保物权"的论述,同样适用于质押担保,为避免赘述,在此仅就其他有利影响予以论述.

202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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