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茨论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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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茨论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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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主观”(subjektiv)、“客观”(objektiv)的问题向来与“有效性”(Geltung)的问题相关,在康德的批判哲学里,“客观性”等同于只要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就会认可的“普遍有效性”(Prolegomena,§19,Ⅲ55),在知识的领域与伦理的领域皆然.胡塞尔的现象学向来以寻求科学知识客观性的基础为核心课题,相对而言,“主观”意味着任意性与局部性.就康德而言,“主观性”在知识的领域里意味着感官经验本身不足以构成严格的知识,另一方面在道德的范围内则意味着偏离伦理规范的普遍要求,并追求私欲之满足.就胡塞尔而言,“意义”(Sinn)的问题向来只能够就客观层面来谈,因为基于意向性的特质,意识所掌握的乃是超越个别主体在个别情境底下所体验的内容,而指向具有同一性的,因而也是具有客观性的意向对象.

主观意义、知识客观性、胡塞尔、普遍有效性、意向对象、批判哲学、伦理规范、康德、核心课题、感官经验、主观性、有理性、意向性、现象学、同一性、任意性、局部性、意识、体验、特质

B0(哲学理论)

2012-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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