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844.2021.07.017
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促进跨境数据安全流动
《数据安全法》中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条款,对境内外数据处理活动、数据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数据出口管制、国别数据对等开放、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数据监管国际合作等都做出规定.从全球看,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仍未形成共识.无处不在的数据流动,引发人们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担忧.中国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的同时,应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WTO)数据监管规则框架改革.
2021-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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