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844.2017.08.016
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7月12日,国家网信办发出通知,要求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自7月15日起,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工作.此次备案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
互联网信息、直播、服务企业、信息转载、新闻、商业网站、备案工作、客户端、国家网、办公室、属地、通知、平台、频道、栏目、登记、传播、案主
G25;F32
2017-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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