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844.2016.02.037
从DDOS攻击案件看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缺陷
DDOS攻击案件是一种新型而又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它反映了网络犯罪在刑法上的复杂样态。最近笔者帮助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件DDOS攻击案件,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某甲在网络上自已学习掌握了网络入侵技术并制作了网络攻击软件。随之,某甲租用了几台位于境外的服务器,并利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抓取了许多“肉鸡”(被黑客远程控制的机器)。最后,某甲利用这些“肉鸡”对某网上交易网站服务器发起攻击,并随后打电话给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其给予现金一百万。某甲被抓获时,该网络交易网站已因赔付给客户巨量赔偿金而倒闭。那么,本案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的哪个罪名?适用罪名存在哪些问题呢?
网络攻击、犯罪案件、网络犯罪、犯罪立法、体系性、网站服务器、犯罪嫌疑人、罪名、远程控制、用服务器、学习掌握、现行刑法、网上交易、网络交易、司法机关、入侵技术、肉鸡、敲诈勒索、赔偿金、互联网
TP3;D91
2016-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