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立法的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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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844.2014.09.014

《网络安全法》立法的三原则

引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将制定网络安全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就性质而言,该法应定性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网络安全法的基本任务、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及其权限、任务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为网络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规范依据.一部符合中国国情、能够解决问题的网络安全法呼之欲出,然而立法之路漫长而艰难.立法宗旨、框架、核心制度等基本问题并未形成共识,特别是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原则亦尚在初步讨论之中.笔者就此发表几点意见,权作抛砖引玉.

网络安全、安全法、立法宗旨、网络和信息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三中全会、委员长会议、互联网管理、中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体制、立法原则、立法体系、立法规划、解决问题、监管机构、核心制度、管理网络、法律义务、调整对象

TD7;F84

2014-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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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844

11-5898/TP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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