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844.2013.10.022
辽宁:审议《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9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沈阳召开,分组会议对《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中的部分处罚内容进行修改和细化。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九类违法信息: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第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第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泄露国家秘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社会秩序、社会稳定、民族歧视、民族仇恨、教唆犯罪、会议、合法权益、国家政权、国家统一、国家安全、管制物品
D63;D9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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