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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844.2013.10.016

最高法: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

引用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故意传播、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虚假恐怖信息、职能部门、生活秩序、人员密集场所、解释、秩序混乱、运动场馆、应对措施、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卫生检疫、适用法律、社区居民、若干问题、紧急疏散、交通秩序、交通工具

D92;D9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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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844

11-5898/TP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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