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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844.2013.09.0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用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网络实施、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寻衅滋事、维护、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合法权益、非法经营、组织、刑法、解释、公民

DF6;D92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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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844

11-5898/TP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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