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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844.2013.03.007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施行

引用
国务院近日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

国务院、征信业、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信息主体、管理条例、不良信息、采集、依法公开、业务规则、信息安全、违反规定、事先告知、个人征信、查询、保存期限、用途、投诉、权利、活动

F12;D92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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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844

11-5898/TP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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