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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过失客观化思潮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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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客观化论虽然从研究范式转型、刑事政策目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造差异、准确认定业务过失犯罪、在监督过失中实现主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理据,但是犯罪过失客观化不仅在理论上有可商之处,而且在实践中潜藏着危险.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的"将行政违法视为犯罪过失""将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无论行为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都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在此意义上,犯罪过失客观化的反思实际上是对"违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命题的反思.这有利于推动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走向深入,从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体系.

犯罪过失、行为人标准、新过失论、客观归责、主观主义

2

D924;F276.6;F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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