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 ——以被害人过错为视角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9430/j.cnki.3891.2022.05.007

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 ——以被害人过错为视角

引用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指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行为人恐吓被害人并强索财物的行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现有观点主要以权利行使为依据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实现权利,其恐吓行为仍具有强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据此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应将视角由行为人权利转向被害人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发动裁判规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也随之降低.在没有必要发动裁判规范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结果具有相当性的类型和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类型.

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被害人过错、裁判规范发动必要性

5

D924.35;TU984;R318.1

2022-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64-7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5

2022,5(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