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2.01.004
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
合规不起诉改革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从制度功能、刑事政策、立法论等维度展开的前期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面对重罪不诉引发罪刑法定原则的危机、整改出罪导致并合主义刑罚的失衡、追诉责任人对单位犯罪结构的破坏等法教义学困境,应当回归改革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论根基在于单位犯罪的分离构造.实质犯罪论要求只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人,以单位合规责任入罪、合规整改出罪和责任人行为责任入罪、罪行轻微出罪为基础,单位犯罪聚合形态下重罪案件责任人的分离追诉成为可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制裁论根基在于合规整改具有超越刑罚的制裁效果.发端于实质出罪论的实质制裁论要求刑罚的发动保持谦抑,鼓励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方式代替刑罚处罚.企业不仅为合规计划建设投入大量经济成本,还在治理结构、商业模式、组织人事等方面完成"断尾求生"式的自我改造,合规整改这种非刑罚制裁方式较之罚金刑更具严厉性.
合规不起诉、合规整改、单位犯罪、分离构造、实质制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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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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