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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430/j.cnki.3891.2022.01.010

商业秘密刑法的域外适用:美国机制与中国因应

引用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英国、美国等国自20世纪80年代就有域外适用本国刑法的司法实践.为保护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美国通过《经济间谍法》第1837条赋予其商业秘密刑法域外适用的效力.尽管该条内容存在长臂管辖之嫌,但从辩证的立场看,并无指摘、反对之根据.近年来,美国通过"美国诉华锐风电案"和"美国诉张案"等案件,屡屡实施本国商业秘密刑法的域外适用,为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带来巨大刑事风险.在国际法斗争日益尖锐的当代,需要反对的是美国在缺乏任何管辖连接点时滥用长臂管辖权的超保护主义,并应以反制为核心给予有效的法律回应.为了有效打击发生在国外的侵犯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可以利用保护管辖原则,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为《刑法》第8条创设新的连接点.我国刑事司法亦可以灵活解释《刑法》第8条内容,通过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确立对外国人在域外实施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商业秘密;域外适用;长臂管辖;反域外效力推定原则;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FFXB008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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