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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430/j.cnki.3891.2021.05.001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重要问题

引用
协助组织卖淫罪虽然是独立的犯罪,且不排除帮助犯的正犯化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离开组织卖淫罪而独立地认定本罪.不管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条性质如何,都需要区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方面,不能全面肯定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否则会导致量刑的不均衡,也会给司法实践徒增麻烦.另一方面,对于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即使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且按从犯处罚.除教唆犯外,对于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均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主犯(包括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及胁从犯之分;组织卖淫者同时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应按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帮助犯的正犯化;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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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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