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3.009
刑法上赔礼道歉的教义学构造
刑法上赔礼道歉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其实现报应—预防和关系性刑事责任目的的功能,后者表现为对责任关系主体的还原及其诉求的满足、对关系互动的重启和报应—预防目的的强化、对受损关系的恢复和良善关系的巩固.刑法上赔礼道歉是剥夺表意自由、追求关系性刑事责任目的、具有刑事既判力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使其既不同于刑法上其他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民法、行政法上赔礼道歉,也不同于刑事和解中赔礼道歉和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刑法上赔礼道歉的适用应评估犯罪人的基本表现、被害人和国家的责任诉求.按照制度功能实现程度的不同,实践中的道歉行为可分为完全的赔礼道歉和不完全的赔礼道歉.其中,后者意指刑事责任目的并未全部实现的赔礼道歉,包括犯罪人面向的欠缺、被害人面向的欠缺、国家面向的欠缺三种类型.对于不完全的赔礼道歉,可要求犯罪人重新执行;犯罪人拒绝的,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方式包括替代执行和间接执行两种.
赔礼道歉;关系性刑事责任目的;剥夺表意自由;既判力;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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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的程序向度研究";复旦大学人文社科青年融合创新团队项目的研究成果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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