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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430/j.cnki.3891.2021.03.00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务反思与探讨

引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社会认知进行具体解释,明确不同情形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防止不当的扩大解释.在传播行为方面,本罪是单一行为犯,故意传播行为是本罪的着手行为,以"使他人能够接触"为标准,需要符合传播的有效性、公然性、媒体性原则.对行为人传播后的删除信息行为,可以通过"四步审查法"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在传播效果方面,本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结果可以细分为严重扰乱应急管理秩序、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三类情形,应以网络传播广泛性形式要件和产生社会恐慌性实质要件作为判断标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网络犯罪;网络谣言;疫情防控

3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网络信息传播类犯罪的实证分析和刑法规制研究"、清华大学文科专项课题"网络时代的刑法理论创新"的研究成果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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