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3.003
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论证为例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频繁出台,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逐步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没有证成规则的个罪保护法益讨论,会停留在一种个罪碎片化思考的无体系状态,进而导致个罪之保护法益思考上的误区与混淆.当下刑法理论多从个罪之构成要件进行推导而主张刑法性法益,但其证成过程往往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的讨论,是以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为主轴的学问.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需要正确处理先法性法益与刑法性法益的推导与被推导关系,对先法性法益需要从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价值性与规范性四个维度予以证成.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本罪的保护法益定义为个人信息安全更为合理.
新罪法益;先法性法益;刑法性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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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江苏省"333"人才工程项目的研究成果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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