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拟制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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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430/j.cnki.3891.2021.03.001

《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拟制与适用研究

引用
本质性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拟定的基本原则,即把握罪状描述之构成要件及其犯罪构成整体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拟制罪名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或是在立法观念罪名指引下抽象概括,或是在提取具体构成要件特征的基础上组合、整合以及添加抽象概念创制.对于复杂的罪状来说,拟制罪名的基本方法是紧贴罪状描述提取概括或者抽象提炼.拟制罪名是在刑法学知识体系基础上有机融合语言学知识,客观观察刑法分则条款,综合平衡简练与明确、具体与抽象、专业与通俗等关系.这也决定了拟制罪名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与偶然性,并非以唯一准确为目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罪名各具特色,或具体、或概括、或抽象.其中,妨害药品管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袭警罪等是亮点.尤其是袭警罪,简练而明确,专业而通俗,是突出的亮点.《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的拟定体现了罪名拟制的一般规则,诸如能概括不抽象、能简练不繁琐、项下不单设罪名、用词不出权威词典、用词工整兼顾对称与协调等.作为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既是专业词汇又是刑法概念.作为专业词汇,罪名需要符合语言学的一般要求;作为刑法概念,罪名对于解释罪状有一定的指引功能.

罪名拟定与确定;罪名概括与抽象;本质性原则;罪名功能;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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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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