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2.009
笔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
笔录证据的正确适用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及实现庭审实质化都极为重要.笔录证据具有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双重身份,在证据属性方面属于言词证据与传闻证据,可划分为展示型笔录证据、确认型笔录证据与行为型笔录证据三种类型.美国通过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先决问题规则规制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德国通过直接审理原则、证据禁止规则与自由证明规则调整笔录证据的证据能力.我国笔录证据的准入资格不受限制,制作笔录证据的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作证,违法取得的笔录证据几乎不被排除,且对两种身份的笔录证据未区分适用规则.为解决笔录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从准入规则与违法排除规则两个方面,区分笔录证据的三种类型与双重身份,构建笔录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笔录证据;证据能力;实质证据;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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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辅助证据的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刑事笔录证据的证明力及其适用规则研究"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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